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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3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第一期)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3-08 15:16:09 点击次数:1289 次

各相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继续发挥期货市场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23年继续推进基于大商所期货品种的以“保险+期货”为核心模式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原则

  (一)服务乡村振兴,保障粮食安全。

  (二)立足期货市场,放眼产融全局。

  (三)灵活自主可控,激发市场动能。

  (四)多方联动赋能,形成发展合力。

  二、项目内容

  本期“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包括饲料养殖专项项目、“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项目要求以大商所对应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以大连期货市场为风险分散途径。

表1 2023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第一期)框架



(一)饲料养殖专项项目方案image.png

  1.品种及模式

  项目保障标的为生猪、蛋鸡、猪饲料,涉及期货品种为生猪、鸡蛋、玉米、豆粕。

  项目模式为“保险+期货”价格保险。以猪饲料(同时包括玉米、豆粕)为标的的价格保险,保单中须列明投保饲料总量与所饲养生猪的对应关系,且猪饲料中玉米、豆粕的配比原则上为3.4:1。

  2.申请主体

  项目须由期货公司申请。单个项目由1家期货公司开展。申请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须在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申请主体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即在业务恢复前停止开展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地区设有县区级分支机构。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如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

  3.投保主体

  项目投保主体为普通养殖户或直接从事养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明确投保主体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单个项目不能以单一企业形式进行投保。

  4.产品要求

  保险公司为投保主体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价格保险,应将单个项目总保费的至少90%用于向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价格保险须与场外期权严格对应。价格保险及其对应的场外期权均不能设置敲出、锁定等结构以及任何形式的保底、协议赔付条款。

  (1)承保理赔

  价格保险单位保费金额=目标价格×保险费率。目标价格为保险出单期间对应期货品种结算价格、收盘价格或盘中价格的平值价格。

  生猪、鸡蛋价格保险的单位理赔金额=Max(目标价格-结算价格,0),猪饲料价格保险的单位理赔金额=Max(结算价格-目标价格,0)。

  鸡蛋、猪饲料价格保险的结算价格可选择:(1)产品运行周期内对应期货品种的收盘价格算术平均值;(2)产品运行周期内对应期货品种的每日收盘价格与目标价格较小值(猪饲料项目为较大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生猪价格保险的结算价格可选择:(1)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生猪期货的收盘价格算术平均值;(2)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生猪期货的每日收盘价格与目标价格较小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2)产品费率

  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合理定价、控制成本。产品费率水平应处在大商所认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3)产品周期

  鸡蛋、猪饲料项目可选择的运行周期为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或6个月。

  生猪项目可选择的运行周期为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或6个月。生猪项目原则上须按批次承保,结算价格确定周期内应具备销售条件。

  单个项目不可分期进行。

  5.项目区域

  项目区域为全国范围。

  6.项目时间

  项目可每周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

  (二)“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方案

  1.品种及模式

  项目品种为大豆。项目模式为“龙头企业+银行+保险+期货”模式,具体分为三个环节。

  (1)预期收入确定及贷款实现环节

  第一,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联合向投保主体提供基于期货价格的“保险+期货”收入保险。

  收入保险的单位面积理赔金额=Max(单位面积目标收入-单位面积实际收入,0)。

  单位面积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目标单产×保险责任水平,目标价格须为保险出单期间黄大豆1号期货结算价格、收盘价格或盘中价格的平值价格,目标单产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保险责任水平为70%-85%。

  单位面积实际收入=结算价格×实际单产。结算价格为大豆收割期内一段时间(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不超过30个自然日)黄大豆1号期货收盘价格算术平均值。龙头企业负责投保主体的大豆收割,实际单产为龙头企业在单位面积的实际收割量,由投保主体、保险公司、龙头企业三方共同确认。

  保险公司应合理安排运用期货市场进行价格风险管理的方案,项目总保费的至少50%用于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

  第二,龙头企业与投保主体签订大豆远期订单收购合同,收购价格为“收入保险的结算价格+升贴水(或有)”,收购数量为投保主体的实际产量。

  第三,银行基于龙头企业的大豆远期订单收购合同和收入保险共同形成的目标收入保障,向投保主体提供基于目标收入一定比例的信贷支持。

  (2)实际收入确定及贷款偿还环节

  龙头企业负责对投保主体的投保种植地块进行统一收割并入库,按照“收入保险的结算价格+升贴水(或有)”的收购价格和经过投保主体、保险公司、龙头企业三方共同确认的实际产量确定应付投保主体的粮款。该粮款首先由龙头企业直接支付给银行为投保主体偿还贷款,若有余额再支付给投保主体;若未能完全偿还贷款,则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从保险赔付中直接支付给作为保单第一受益人的银行用于偿还贷款。

  (3)粮食销售后二次点价环节

  龙头企业在大豆收割入库并确定应付粮款后,须为投保主体提供以“收入保险的结算价格”为保底价、不少于2个月的点价机会。期货公司为龙头企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投保主体的行权做好服务。

  2.申请主体

  项目须由期货公司申请。单个项目须由1家期货公司牵头2-4家期货公司联合开展,须至少包含1家“第二档”期货公司和1家“第三档”期货公司(分档情况见附件1)。

  申请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须在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申请主体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即在业务恢复前停止开展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地区设有县区级分支机构。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如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此外,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的总部级机构须参与保险产品设计、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并出具相关文件。保险公司须与粮食收购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具备跟踪粮食收割与入库情况的能力。

  参与粮食收购的龙头企业2022年大豆贸易量或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签订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的2倍。单个项目原则上只接受1家企业参与。

  参与项目的商业银行须能够依据“保险+期货”收入保险保单和订单收购合同向农户提供信贷服务。

  3.投保主体

  项目的投保主体为认可“龙头企业+银行+保险+期货”模式,并能够按照上述模式要求参与项目的普通种植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项目区域

  项目区域为黑龙江,单个项目覆盖面不低于3万亩。

  5.项目时间

  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项目原则上须在2023年5月30日前保险出单完毕。实际收入确定及贷款偿还环节原则上须在2023年11月30日前结束。粮食销售后二次点价环节原则上须在2024年2月3日前结束。

  三、项目流程

  2023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以“立项制”形式进行。申请主体须按照对应的流程进行申报。

  全年项目实行交易专户管理制度。大商所向具备资质的期货公司出具《2023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开展确认函》。期货公司应参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开立1个交易专户,用于全部项目的场内对冲,该账户内不得进行与“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无关的交易。此外,要求以具体项目为单位在该账户内分设相应子账户,各项目独立管理。

  (一)项目立项

  1.饲料养殖专项项目

  项目实行滚动立项制,项目申请日为每周周四。申请主体须在每周四17:00前提交《饲料养殖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2),明确次周出单项目的品种、产品结构、保险费率(以百分比表示,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及其他信息。《申请表》须加盖公章、经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若遇到法定节假日,则申请日将延后一周。

  大商所根据产品费率等客观指标确定立项项目,于次周周一公布。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获得立项资格的项目须在立项当周完成出单,并将保单扫描件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否则将暂停申请主体立项申请资格1个月。大商所将向获得立项资格的项目申请主体发送《饲料养殖专项项目立项确认函》,表示立项成功。

  2.“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

  牵头申请主体须填写《“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3)和《“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立项计划书》(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确保险产品保额和费率以及在售后点价环节收粮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场外期权权利金率(费率均以百分比表示,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材料须由参与项目的各期货公司加盖公章、经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2023年4月15日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单个期货公司至多牵头申报2个项目。

  同时,申请主体需提交由龙头企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投保主体共同签署的协议文件,承诺认可“龙头企业+银行+保险+期货”模式并能够按照上述模式要求开展工作。

  大商所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立项审核,重点关注保险保额、保险费率、企业风险管理的场外期权成本等客观指标。大商所将向获得立项资格的牵头申请主体发送《“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立项确认函》,表示立项成功。获得立项资格的项目对应的保险产品原则上须在2023年5月30日前出单完毕。

  (二)项目开展

  完成出单后,项目牵头期货公司须向大商所提交保单、场外交易确认书等材料,并在“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信息系统内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大商所与牵头期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饲料养殖专项项目为单家公司可使用额度上限),约定双方责任义务。大商所将不定期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问询或实地调研,有权取消不按要求提交材料、接受问询的项目。

  (三)项目验收

  1.饲料养殖专项项目

  申请主体原则上须在产品到期后的1个月内申请结项(最晚于2024年7月31日),提交《饲料养殖专项项目结项申请表》(附件5)、经批改后的保单(若有)、场外期权结算单、被保险人明细,理赔勘验证明、理赔支付证明等材料,并在“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信息系统内填写结项信息。

  2.“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

  牵头申请主体原则上须在保险产品到期后的2个月内向大商所提交中期报告,以及经批改后的保单(若有)、粮食入库证明、收粮企业与农户还贷证明、保险理赔支付证明等材料。在粮食销售后二次点价环节结束后,向大商所申请结项,提交《“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结项报告》及企业针对实际收购价格进行风险管理证明、粮款差额支付证明等材料。

  四、支持方案

  大商所将根据结项验收情况确定支持对象及资金,以对申请主体交易手续费减收的形式落实。

  (一)饲料养殖专项项目支持方案

  单个项目支持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农户和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部分,上限为50%。在贵州、大连开展的项目,上限为60%。在52个原挂牌督战国家级贫困县开展的项目,上限为70%。

  大商所根据期货公司对大连期货市场的贡献及参与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情况,向所有具备资质的期货公司分配了“饲料养殖专项项目”资金额度及开展数量上限,将逐一商请对应期货公司反馈所分配额度的可使用情况。

  (二)“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支持方案

  单个项目支持内容分为两部分:收入保险的保费和龙头企业对投保主体提供二次点价机会的风险管理成本。其中,收入保险保费部分支持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农户和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部分,上限不超过70%。龙头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支持内容为针对二次点价机会的场外期权净权利金。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表2 2023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支持方案(部分)

image.png

五、注意事项

  1.项目严禁超额投保、虚假投保等行为。保险公司须严格落实保险验标的主体责任,并提供验标证明。大商所将对超额投保的项目在扣除超额部分后,按实际投保数量补贴资金,对虚假投保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2.项目材料(盖章版扫描件)报送至指定邮箱,每封邮件包含1个项目的信息,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邮件后须与大商所项目联系人沟通确认。

  3.大商所将于近期发布2023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第二期)的通知,并举办2023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宣讲会,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4.本通知解释权归大商所。即日起,请有意向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项目推进工作并把握好时间节点,逾期大商所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刘子嘉、杨智玲、艾克白尔

  电   话:

0411-84808083

0411-84808091

0411-84808572

  邮   箱:

revenueprotection@dce.com.cn

  附件1:2023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期货公司分档情况

  附件2:2023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饲料养殖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件3:2023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件4:2023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银期保”大豆种收专项项目立项计划书

  附件5:2023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饲料养殖专项项目结项申请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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