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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从田间到餐桌 让粮食更安全

更新时间:2021-04-13 14:03:48 点击次数:1892 次

粮食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但是很多人可能不了解,在粮食生产出来以后,要经过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多个环节,要从田间到工厂、从产区到销区、从超市到餐桌顺畅流转,才能有效保障每一个老百姓、每一个家庭对于粮食消费的实际需要。因此,粮食流通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有效的粮食流通,就不会有真正的国家粮食安全。正因为如此,国家高度重视粮食流通工作。4月15日,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那么,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重大调整?会对我们的餐桌带来怎样的改变呢?

 

4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粮食流通一头链接粮食生产源头,一头链接粮食消费终端,包括多个环节,因此,就需要有效管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于2004年,17年的时间里,在规范粮食经营活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粮食流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此前《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于是,在2013年、2016年国家分别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这一次是对《条例》的第三次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6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作出规定。

 

政策性粮食管理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我们通常所讲的“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粮”主要就是指政策性粮食。

 

政策性粮食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可以保障供应、稳定市场、保障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利益。

 

如此重要的政策性粮食,必须要有最为严格的监管。在这次的修订之前,《条例》对于政策性粮食的管理缺乏十分具体的规定。仅原则性提出: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而近年来,在一些案件及媒体的报道中,关于政策性粮食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政策性粮食流通管理亟待加强。

 

针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进行了细致、严格的规定,像虚报收储数量、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等行为都被严令禁止。

 

而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前的《条例》对于购销政策性用粮没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经营者,惩处为责令改正、警告,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的《条例》制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涉及政策性粮食的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

 

而在新的《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还特别增加了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可以处其本人年收入1到10倍的罚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说:“过去对法律责任的设置,要是针对企业来进行罚款等处罚,企业的管理者对责任承担感到不疼不痒,这一次把这个责任和企业的管理者个人责任联系在一起了。”

 

保障粮食安全、做好粮食流通的文章,激发市场活力也尤为重要。在2004年出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粮食购销活动也愈加活跃,2019年全国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中,非国有市场主体占比接近90%;粮食市场化收购比例从2016年的71%上升至2020年的90%以上。粮食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市场化收购比例也不断增加。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说:“原来主要是国有企业,现在90%都是非国有企业,简单通过管主体资格、管门槛、管事先准入的方式,对激发市场的活力、促进充分竞争就不完全适应要求了。”

 

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制度,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项重大政策调整。可以让企业更加便利,少了“跑断腿”的担忧和顾虑。但随着门槛的降低,进入市场的企业可能也会随之增加,这也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了收购企业的备案要求,企业要将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要定期报告粮食收购的数量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还明确了收购行为的规范要求,要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损害种粮农民的利益,特别是不能向农民“打白条”;不得拖欠、不得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等。

 

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吃得放心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修订后的《条例》如何让我们不仅吃得饱,还会吃得好、吃得健康呢?

 

这次《条例》修订有13个条文直接涉及粮食质量安全,占全部条文的近四分之一,是这次修订的重点。

 

为了加强粮食流通中的质量安全监管,《条例》进一步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规定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监控等。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每年自主生产粮食超过1.3万亿斤,其中70%进入流通环节,超过9千亿斤,如此庞大数量的粮食,怎样进行严格的管理、明确责任也是重中之重。随着国内粮食生产屡创新高,一些地方也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等现象。

 

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晓强说:“从粮食的生产流通到存储加工消费,要靠两个积极性,中央的积极性和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相关的支持政策必须通过省内各级机构共同落实,才能够取得好的效果。”

 

在新修订的《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这也是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除了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优化监管措施、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之外,《条例》还围绕节粮减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作出了特别的规定,这也是首次。

 

粮食流通是粮食供应链上的重要一环,不仅对老百姓的粮食供应至关重要,而且对落实好国家的粮食政策、保证种粮农民的收益、促进粮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影响都很大。今天,老百姓对粮食的需求和从前不一样,粮食产业的发展要求和从前不一样,粮食流通管理也到了需要补上制度短板的时候。新修订的《条例》健全完善了制度框架,在作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这一重大调整的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让主体责任更明确,行为规范更清晰,监管制度更完备,违法处罚更有力,将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重要的法律和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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