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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确定了:7月15日前下发完毕,补贴11元/亩!

更新时间:2021-07-14 13:14:19 点击次数:2176 次
中国大豆产业协会

为落实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各市县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依据。以2020年市县三大作物合法种植面积(玉米、大豆、稻谷)作为依据测算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根据资金额度,测算每亩补贴标准为11元。

二、组织实施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根据2021年三大作物合法种植面积(玉米、大豆、稻谷)据实发放,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并将补贴发放情况(包括补贴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发放银行以及拨付到“一卡(折)通”时间等)上报所属市(地)财政局,各市(地)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7月20日前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实行“本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市县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市县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五)做好资金清算。发放完毕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据实清算,多退少补。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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